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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实施细则

2008-08-04  教务处    访问量: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职业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职院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22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报到入学后,经学院复查合格的,取得学籍,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条 每年9月、10月,学院进行新生资格复查,核对有关信息。新生报到后,学院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包括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核对以下录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
  (二)录取院校、专业,层次,录取类型。
  第四条 新生资格复查程序如下:
  (一)学院教务处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下载新生录取信息,印制录取信息核对表,并将录取信息和核对表分发至各新生班。
  (二)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核对录取信息。核对无误的,学生和班主任分别在录取信息核对表上签名确认。录取信息有误或没有录取信息的,在核对表上注明。
  (三)教务处根据经学生和班主任签名的核对表、录取信息和体检结果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核对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由学院招生办及时与学生生源地省级招办复核。学院根据复核结果,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及时修正或补充录取信息。
  第六条 学院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标注办法按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高校用户手册》要求办理。
  第七条 学院举办的五年一贯制教育形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生,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录取备案,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八条 每年11月,学院完成新生资格复查和核对信息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上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每年12月上旬,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新生学籍注册信息,同时启动学生查询服务系统。网上公布的主要信息内容为:学校名称、姓名、性别、专业、层次、入学日期等。学生通过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或姓名和考生号查询本人学籍注册情况。
  第十条 学生上网查询本人学籍注册信息无误的,在教务处印发的学籍注册核对表上签名确认。学籍注册信息有误或没有学籍注册信息的学生,应当及时向教务处提出。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户籍变更证明原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经省教育厅同意修改的学生注册信息,学院及时变更并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学院只负责对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的新生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学生,学院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规定,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不能颁发学历证书和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2007级新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Admin)